近日,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烟财行〔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差旅费管理办法作为公务支出制度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2014年修订以来,目前已执行十年之久。在此期间,一方面交通方式、支付手段等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旧办法不可避免出现与新形势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旧办法普遍存在特殊场景覆盖不全,规则模糊不清等问题,导致执行中衍生出大量“空白地带”,多个政策盲点急需攻破。针对以上问题,市财政局在前期开展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对原《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烟财行〔2014〕9号)进行修订,旨在响应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同时,与时俱进,充分考虑烟台实际,填补政策空白,细化管理要求,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提供易理解、好执行的政策支持,保障工作人员的正当利益,调动积极性。修订《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对长期出差、市内出差当日往返、延迟退房和午休房、往返机场、到长岛出差差旅费报销等反映较为集中的近二十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在此基础上,整合2014年之后出台的六个差旅费补充文件,完善并修订印发《办法》。
二、重点修订内容
《办法》共分为7章42条,比原办法增加8条,修订前后对比见附件1、2,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从严从紧,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差旅费预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对差旅费的有关要求,明确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即“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二是收紧长期出差支出标准。明确“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在同一地区长期出差住宿费不得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的80%”;要求“各单位根据出差任务性质、出差地物价水平等从严控制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发放”。三是规定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从严发放。规定市内出差当天往返的严格按照早中晚分别20元、40元、40元的标准,凭收款凭证按顿包干发放。四是强调公务用车出行交通费不予报销。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区市间交通费以及市内交通费。
(二)因地制宜,立足烟台地域特色。一是提出区市间交通费概念并制定包干领取政策。区市间交通费是指市内四区以外出差,往返区市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明确“区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报销,也可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按单程定额标准包干领取使用。”其中,“蓬莱(含长岛综试区)、莱阳、栖霞25元(蓬莱-长岛的船票可凭据单独报销),海阳、龙口、招远35元,莱州60元。”为工作人员出差灵活出行方式提供了更多选择。二是规范长岛出差交通费报销问题。充分考虑长岛岛屿较多,陆地面积较小的特殊地理环境,充分调研,适当降低市内交通费包干定额,增加岛与岛之间船票可据实报销政策,充分保障工作人员岛内出差所需交通费用。具体包括“往返当天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在岛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领取(含入岛前乘公车工作人员),往返码头的乘车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岛与岛之间船票可凭据报销(豪华游船除外)。”三是规范往返机场交通费用的报销。“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出差目的地与机场属于同一城市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目的地与机场不属于同一城市的,往返机场属城市间交通,按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到烟台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往返烟台国际机场可凭据报销机场大巴费用(定制机场大巴除外),也可按单程25元包干报销。”
(三)与时俱进,填补新情景政策空白。一是增加“公务之家”电子报销有关内容。根据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托“公务之家”和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差旅申请、审批、报销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二是明确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租赁社会车辆等可报销情形。规定“因工作紧急、出差地区公共交通不便等其他特殊情形,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或租赁社会车辆,城市间交通费凭发票及公共交通费用截图,按照不高于公共交通费用标准报销(其中有高铁、动车直达的参照其相应票价,无高铁动车的参照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三是制定延迟退房和午休房的支出标准。明确“原则上不得延迟退房或租住午休房(钟点房)”,但“因公务需要或身体不适等特殊原因确需租住的,各单位应从严把控,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标准不得超过住宿费限额的50%。”
三、强化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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