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5-08-28 16:28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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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我们对《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烟财行〔20149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行政区划范围(以下简称四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驻四区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四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出差分为市内出差和市外出差,其中市内出差是指到烟台市域以内,四区以外区市出差;市外出差是指到烟台市域以外地区出差。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国内差旅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七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区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外出差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出差可报销区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市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交通工具分类确定:

(一)选乘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职务乘坐对应等级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工作人员乘坐动车组列车(包括高铁、动车、城际动车)的,原则上购买坐票,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且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可以购买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城际动车、普速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网约车)

省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普速列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城际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商务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普速列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城际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速列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城际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工作紧急、出差地区公共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形,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或租赁社会车辆等,城市间交通费可凭发票及公共交通费用截图,按照不高于公共交通费用标准报销其中有高铁、动车直达的参照其相应票价,无高铁动车的参照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区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往返区市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区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报销,也可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按以下定额标准(单程)包干领取使用:蓬莱(含长岛综试区)、莱阳、栖霞25元(蓬莱—长岛的船票可凭据单独报销),海阳、龙口、招远35元,莱州60元。若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按距离最远目的地确定定额包干标准。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往返出差目的地或在出差目的地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等(以下简称收款凭证)。其中,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长岛综试区出差,往返当天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在岛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领取(含入岛前乘公车工作人员),往返码头的乘车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岛与岛之间船票可凭据单独报销(豪华游船除外)。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公务用车的,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按照《烟台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细则》(烟事管〔2024〕1号)有关规定乘坐。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区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出差目的地与机场属于同一城市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目的地与机场不属于同一城市的,往返机场属城市间交通,按城市间交通费的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到烟台蓬莱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往返机场可凭据报销机场大巴费用(定制机场大巴除外),也可按单程25元包干报销。

第十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得延迟退房或租住午休房(钟点房),因公务需要或身体不适等特殊原因确需租住的,各单位应从严把控,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标准不得超过住宿费限额的50%。

第十九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出差,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餐情况从严控制伙食补助费发放,其中当天往返的,严格按照早中晚20元、40元、40元的标准,凭收款凭证按顿包干发放。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并自行用餐。工作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中晚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区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超过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低于规定标准开支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行程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使用“公务之家”线上预订交通工具及住宿酒店的,由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进行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确因住在自己家里、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因连夜工作未产生住宿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以报销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中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确需在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城市间交通费、区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地区出差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住宿费不得超过出差地区限额标准的80%。

(三)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根据出差任务性质、出差地物价水平等从严控制发放。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开展接送站等公务活动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到四区以外的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在当地工作期间如发生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并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除涉军涉密及敏感部门外,市直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按照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要求,依托“公务之家”和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公务人员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机票、火车票、汽车票、住宿宾馆等网络预定,公务卡快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对应还款,会计档案电子化存储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行〔20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烟台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