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27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修订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发〔2019〕7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烟台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原《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金〔2019〕2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修订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金〔2021〕3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五个部分内容,共二十二条,具体内容为:

(一)总则,共6条。明确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30亿元,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到位。界定与《办法》有关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烟台市区域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明确市财政局、工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二)托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4条。委托烟台财金集团管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明确财金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

(三)补偿条件与程序,共6条。对2021年-2022年发生的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不高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损失补偿;规范资金申请、审核、复核、拨付程序及各部门的办理时限。

(四)其他事项,共4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市财金集团可按不超过当年账户收支总额本金的0.5%提取管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的清收所得,应按追回贷款本金的30%返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闲置资金的使用做出规定。

(五)附则,共2条。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负责解释;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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