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30浏览次数:字号:[ ]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各市属学校: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省定资助标准。高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按照省定标准予以落实。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执行现行标准。

(一)各类学校资助标准为:1.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2.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市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分专业)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6.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7.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和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1.在我省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免除学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2.在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3.在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非建档立卡的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免除保教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

二、要认真落实各级分担责任。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7〕9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烟政办发〔2007〕111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0〕8 号)精神,各类学校资助资金由市、县按以下原则分担:

(一)高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除省补助外,市属学校、市属企业办学校、中央企业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属学校、县属企业办学校、民办学校由县级财政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省补助50%以后部分,由市级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区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

(二)在我省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资金,市属普通高校学生由市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差额部分由学校负担。部属、外省普通高校学生省级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差额部分由学生学籍所在地县级财政负担;县属普通高校、民办高校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三)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在校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属学校、民办学校由县级市财政负责落实。

(四)在幼儿园就读的在校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保教费所需资金,市属幼儿园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级市财政负责落实。

各区市要将资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予以保障。

三、要强化资助资金预算执行。各区市收到上级资助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在30日内分配、拨付到相关学校;对于本级预算安排的资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并督促学校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严禁迟拨、少拨等侵害学生利益的情况发生。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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