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财科教〔202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8浏览次数:字号:[ ]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教育和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是提高认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各区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确保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年平均学生公用经费均不得低于我市确定的各学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区市财政局应按照《预算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及时批复下达到部门。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学校用款需求,及时拨付公用经费;分次均衡拨款的区市,年度拨款次数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且最晚于季度末及11月底前拨付。

二是明确责任,规范使用公用经费。各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要求,合理合规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各区市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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