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用好生态补偿资金推动空气环境持续改善
发布日期:2019-04-25浏览次数:字号:[ ]

    2014年以来,烟台市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着力改善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从2015年7月起,将生态补偿考核、奖惩扩大至各个县市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

  2017年8月,在认真总结前期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生态补偿办法,通过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加大奖惩力度方式,进一步调动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一方面,积极对上争取生态补偿资金。2014至2018年烟台市共获得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6561万元,向省缴纳补偿资金437万元;兑付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1.0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4000多万元,收缴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576万元。获得奖励资金最多的是芝罘区1290万元,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最多的是福山区114万元。另一方面,强化统筹整合加大资金投入。2016至2018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约3.4亿元。通过逐年大幅增加财政投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切实改善。

  2018年,市区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成为省内第二个达标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全省第二。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4.9%,同比增加3.5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以及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等四项主要指标均实现同比改善。其中,二氧化氮改善率排名全省第一,PM2.5改善率排名全省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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