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财政票据申请核准
发布日期:2019-03-18浏览次数:字号:[ ]

受理单位:烟台市财政局

办理机构:烟台市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科

承办人员:孙  赓

联系电话:0535-6632028

办理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乘车线路:乘坐7、23、52、62路公交车到体育公园站点下车

办理依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

办理条件:

1、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2、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登记管理机关的级次领用适用的财政票据;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领用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

提交材料:

1、申请函;

2、《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首次申领财政票据,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级次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单位编码,发放《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业务;再次申领财政票据,须持《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将以前领用的财政票据核销后,可再次领用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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